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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前列舒乐胶囊等6个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26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7]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26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前列舒乐胶囊等6个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7]516号

2007年11月26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省内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前列舒乐胶囊(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十八味诃子丸(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厂)、颈康片(吉林省辉南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五味珊瑚丸(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复方矮地茶片(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个品种违法广告(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6个药品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市级局督促落实;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文字药品广告)或相同时段(声音、电视药品广告)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

  附件:湖北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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