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潭商发[2013]75号
2013年10月11日
各县(市)区商务局,局属各行办、中心,市酒业协会:
现将《湘潭市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酒类行业自律,严格执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根据国家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湘潭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的管理核发和存根联回收工作。
二、《随附单》实行“谁领购谁负责”的原则,推行“以旧换新”制度,企业每次领购《随附单》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本;第二次及多次购买的,根据企业信誉及以往《随附单》使用数量、情况,可适当增加其购买数量。
三、第一次购领《随附单》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第二次及多次购领《随附单》需提供《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前一次所购《随附单》存根联、《湘潭市酒类经营管理台帐》进行换购;
四、酒类经营者应指定专人管理《随附单》,建立台帐、并将《随附单》粘贴在《湘潭市酒类经营管理台帐》背面上,不得向第三方转借、代开、买卖《随附单》,更不能使用《随附单》销售假冒伪劣酒。
五、《随附单》必须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认真填写购货单位、数量、产地、生产号、或生产日期、批发许可证号、售货单位地址,单价、金额可不填写,品名只能填写酒类商品(为酒类企业所持有的《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品种范围内的),并加盖公章。
六、酒类经营者所购《随附单》不慎遗失,须向我办报告、说明情况,并在市新闻媒体上公示;拒不公示的,停止发放《随附单》。
七、建立《随附单》黑名单制度,对于使用《随附单》销售假冒伪劣酒的企业,按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批发许可证,取消《随附单》领购资格。
八、不再从事酒类批发时,酒类经营者应完整退回所购《随附单》和酒类批发许可证。
咨询电话:58570432、58570430
2013年9月27日
附件1: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
酒类流通随附单
年 月 日 编号:
购货单位: 联系人: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 |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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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单位(盖章): |
备案登记号: |
填单人: |
售货单位地址: |
电话/传真: |
发货人: 承运人: 车牌号:
二、酒类流通随附单有关说明
1、年月日:填写供货方填制该酒类流通随附单日期。
2、编号:酒类流通随附单自带编号,无需填写。
3、购货单位:填写购货单位工商营业执上注册的全称。
4、联系人:填写购货单位负责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购货单位业务负责人姓名。
6、品名:按“酒类品种度数+酒类品牌
7、规格:按“1×每包装箱内瓶(盒、桶)数量×每瓶 (盒、桶)净含量(ml:)填写,如1×12×500ml”□
8、单位:箱(单瓶、单盒或单桶包装销售的,可直接填写“瓶”、“盒”或“桶)。
9、数量:填写箱数(单瓶、单盒或单桶包装销售的,填写“瓶”数、“盒”数或“桶“数。
10、单价:填写该品种每箱(瓶、盒、桶)的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11、金额:填写该品种销售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12、产地:填写酒类商品生产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
13、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国产酒按酒类商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填写,进口酒类按灌装日期填写。
14、售货单位(盖章):加盖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
15、备案登记号:填写供货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号。
16、填单人: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填制人姓名。
17、售货单位地址:填写售货单位工商注册地址。
18、电话/传真:填写售货单位库房发货人姓名。
19、发货人:填写售货单位库房发货人姓名。
20、承运人:填写承运司机姓名。
21、车牌号:填写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我市商务部门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2、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套
3、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省别编号,湖南省为43;第3-4位为设区市编号;第5-12位为流水号。
4、随附单必须按商务部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
5、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附件2: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