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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赤峰阳光泌尿专科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11-17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赤峰阳光泌尿专科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1034号

2009年11月17日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赤峰阳光泌尿专科医院进行验收的申请 》(赤卫发[2009]157号)收悉。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阳光泌尿专科医院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验收结果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赤峰阳光泌尿专科医院按照以下事项进行执业许可: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2.机构名称:赤峰阳光泌尿专科医院

  3.法定代表人: 刘玉树

  4.主要负责人: 陈国豹

  5.机构地址:赤峰市玉龙大街松山检察院东侧商务楼

  6.床位编制:80张

  7.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门诊、普通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妇科门诊、康复医学科、中医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麻醉科。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你局要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鉴于医院为初期开诊,同意试运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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