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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2

发文字号

宜食药监办[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2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宜食药监办[2014]22号

2014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稽查分局: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最近,市农业部门已将我市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能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了全面履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能,现就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的基础性食材,品种多、流转量大、交易频繁、交易主体复杂。当前,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各单位正常履行监管职能存在一些实际困难。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事关老百姓每天“菜篮子”的安全,民众非常关心,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对我市“建最佳”起着基础性决定作用。因此,在食用农产品监管问题上,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要强化大局意识,把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纳入当前的重点工作抓落实;要强化底线思维,按照可控的标准谋划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监管区域,明确监管干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使每个农贸市场及有食用农产品交易的商场超市都有明确的监管责任人。并且在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显著醒目位置张贴“监管公示牌”,公示监管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公众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使广大消费者及人民群众能达到五个明白:明白监管责任单位;明白行政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内容;明白监管责任人;明白监管责任人的联系电话;明白监管机关申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31。通过公示监管信息,增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感,切实提振食用农产品的消费信心。

  三、加强重点监管,切实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效能。要切实加强重点主体的监管。要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有食用农产品交易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业主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检测设备、试剂,按照要求开展自我管理;基层监管干部与市场业主监管人员建立起双向巡查交流制度,提高监管效能。要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商贩的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商贩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引导各地菜农不断提高其卖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要通过快速检测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方式,加强对黄瓜、油菜、豇豆、荷兰豆、扁豆、芥菜、小西红柿和菠菜等易残留农药的生鲜蔬菜及生姜、木耳、黄花菜等易非法添加的干菜的监管,增加对重点品种的检测频次,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索证索票的监管,通过监管执法,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起食用农产品流通链条,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可索源。要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监管干部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督促农贸市场和大型商超(含农产品销售)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和大型商超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或落实快检设备;督促市场业主要加强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对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快速检测,每天检测数量不少于8个,对快检结果在市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建立规范的检测记录;在快速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把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与开展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中豆制品、肉制品、现场制售专项整治和蔬菜、鲜肉、豆制品场厂挂钩等重点监管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

  四、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强化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商场超市)的日常监管。各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精心设计各市场(商场、超市)的巡查小组,细化巡查计划,规范巡查记录,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时开展巡查处理回头望,彻底消除市场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基层巡查干部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的日常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面要达100%。要与市场(商场、超市)开办者建立起双向巡查制度,定期交流巡查情况,提高巡查效能。

  五、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切实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效能。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监管执法中,要加强对重点主体、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活动的执法办案工作。从严查处《湖北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在查处食用农产品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通过查办案件,警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六、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扩大监管效果。各单位要积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力量安排、监管举措、监管过程、监管案例、监管成果等方面的宣传。通过宣传,引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引导市场(商场、超市)业主积极主动落实市场开办者各项责任,不断提高农贸市场市场(商场、超市)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引导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在加强宣传工作中,各单位要细化举措,落实责任,各单位争取每月在三峡日报、三峡晚报和荆楚网宜昌站及三峡电视台等媒体宣传不少于2条。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好报,引起当地政府领导重视,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的领导,切实解决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责任单位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在落实内部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完善优化监管网格,适时实施监管网格与社区网格对接,推进农产品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设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研究分析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和措施。

  八、加强信息报送,以信息互动助推工作互动。每月28日前,各单位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及报表(附件)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联系人:王军,联系电话:0717-6852785,邮箱:1225530315@QQ.COM),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将各地情况汇总并编写动态信息上报市政府。同时,各单位对监管力量安排、监管举措、监管过程、监管案例、监管成果等方面做出的新举措,发现的新情况、新动态,要及时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附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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