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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9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57号

2015年5月5日

张锦川代表:

  《关于酒驾检测存在疾病传播风险的建议》(第12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酒驾检测操作规范》的建议
  酒驾检测常用方法有两类。一类是呼气快速仪器检测法,即 “吹气检测”,主要用于现场初步筛查,快速检测法的仪器经过计量检定后,检测结果作为取证旁证和线索,允许一定误差。各企业仪器操作流程各有一定特征,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可达到规范目的,不需另行规范。另一类是血液生化检测法,即 “抽血检测”,主要用于医院检测验证。抽血检测法的方法、规程、设备、人员等,执行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规,设备按照《计量法》规定定期由计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才能继续使用。
  2009年,为规范酒驾检测,公安部专门制定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行业标准。因此,暂不需要另行单独出台《酒驾检测操作规范》。

  二、关于执法时尽可能地带上医护人员的建议
  (一)酒精检测仪器使用过程的清洗消毒程序在仪器使用说明书上已经写明,交警按照说明书操作基本可以达到保护司机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交警清洗消毒酒精检测仪器技能,减少疾病传播,可通过加强医护人员对交警集中培训消毒知识,倡导使用一次性吹气嘴的方式,加强酒精检测仪器清洗消毒。
  (二)醉酒危及生命安全主要是因为平躺睡眠,导致呕吐物吸入引发窒息。司机酒驾时并非处于睡眠状态,检测和送检时均有人员在场。酒驾检测基本不存在该类风险,目前还没有相似案例报道。
  (三)警察在开展酒驾现场检测,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特殊的医学防护措施。如有在疫情发生的地区开展酒驾检测时,卫生计生部门将根据疫情的特点和防控的需要,提出相关的防护措施。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张洪惠
  联系电话:0591-8782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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