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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13

发文字号

渝教高[2015]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13

颁发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教高[2015]56号

2015年10月13日

在渝各高校:

  现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函》(渝卫科教函[2015]4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高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提高认识,并层层落实责任。

  二、完善购买、登记、保管、领用等制度,严格实验过程管理,健全档案记录,规范使用销毁登记,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严格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详细记录档案。

  三、及时沟通,信息畅通。各高校应按管理办法要求的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此项工作的所有信息。

  四、做好应急值班、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

  五、其他。根据文件精神,我委成立了重庆市高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负责相关管理等工作。请各高校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自查、整改工作,并将结果于2015年10月20日前报送我委相关处室。科研实验室报送科技处,联系人:王洒,联系电话:63633551 ,电子邮箱:cqjwkjc@163.com。除科研实验室外的实验室报送高教处,联系人:闵权,联系电话:63858112,电子邮箱:mqminquan@163.com.

  附件:重庆市高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周  旭  重庆市教委主任
  副组长:黎德龙  重庆市教委副主任
  成  员:蒋后强  重庆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蒋云芳  重庆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陈权发  重庆市教委安稳办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教委高教处。
  主  任:蒋后强  重庆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副主任:蒋云芳  重庆市教委科技处处长
  陈权发  重庆市教委安稳办副主任
  成  员:陈美志  重庆市教委科技处
  江信安  重庆市教委安稳办
  闵  权  重庆市教委高教处调研员

  渝卫科教函[2015]477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函

  市教委、市科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8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会精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作为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部门,拟于近期对全市已备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督导进行检查。贵部门作为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需请你们支持配合并派员参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贵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单位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请加强对系统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质监、食品药品检测等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做好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本系统单位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到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集中保管和运输工作的,及时督促整改。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史文俊,联系电话:67706553,18696668905。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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