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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第四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第四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2017年12月5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7年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2017年10月31日至12月1日,省局组织督查组先后对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三门峡、驻马店、巩义、滑县、长垣、永城、固始、新蔡等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本次专项督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共抽取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47家,其中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下同)25家,餐饮服务经营者22家。

  针对本次督查中餐饮单位存在的问题,督查组已责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请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三门峡、驻马店市局,巩义、滑县、长垣、永城、固始、新蔡县(市)局将处理及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省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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