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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0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17]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常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17]30号

2017年4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中共常熟十三届市委第2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常熟市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和良性竞争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现结合常熟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目的意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增加医疗卫生投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有利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办医、健康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良性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指导思想。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途径,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创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模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着力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延伸、拓展健康服务产业链。政府依法履行行政服务、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根据《常熟市“十三五”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切实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加快形成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化格局。到2018年末,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服务量占比在2015年基础上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整体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开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环境
  (四)统筹制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根据“非禁即入”的原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条件,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采取各种形式参与办医。进一步加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除部分结构优化调整外,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盲目增加规模及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医疗资源稀缺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专科特色鲜明、互补错位发展、符合本地医疗需求的社会办医服务体系。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
  (五)全面开放医疗服务领域。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类别。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地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的区域,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基本医疗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六)实施社会办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高、专、精、优”方向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度高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发展。在城市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级别的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做大做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境外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探索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三、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扶持力度
  (七)加强用地政策保障。(责任部门: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医疗机构设置和建设必须符合我市城乡土地利用规划,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医疗机构设置用地,充分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1.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停办后,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地方建设项目规费减半收取。
  3.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或租赁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举办医疗机构。
  4.严格禁止社会办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
  1.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立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期满后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房产税减免申请。
  3.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4.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范设立,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自行设立。社会办医疗机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规定及时向物价、卫计部门告知并向社会公示。
  5.所有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6.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对提档升级的给予一次性奖补。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九)加强投融资政策保障。(责任部门:金融办)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可控的医疗机构低息贷款与贷款贴息机制。
  1.支持金融机构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以收费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进行质押贷款。
  2. 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积极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
  3.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医疗卫生产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
  (十)建立投资激励制度。(责任部门: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建立完善投资激励制度,同等对待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度的、差别化的回报机制。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具体奖励方案应报市卫计委备案。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专项资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5%。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十一)加强人力资源政策保障。(责任部门:卫计委、人社局、编办、人才办)
  创新人事用工政策,引导人才合理流动,积极探索破除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身份障碍。
  1. 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招聘等提供服务。
  2. 社会办医疗机构面向社会招聘员工。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才,市卫计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新录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鼓励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员工将来的退休待遇。加强新招录医卫人员的培养力度,由市卫计委纳入统一的规范化培训。
  3.鼓励本地市属医院事业人员参与社会办医。
  畅通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渠道,依托市卫计委下属的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在不同举办主体、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交流的具备一定资历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动的,其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聘的卫生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后,在职时人事关系纳入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遇全市医疗机构系统性调整,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在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满一定的服务期限后,如本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积极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4.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参与社会办医。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市人社局对中心进行岗位总量核定,市卫计委按要求对中心内管理的事业人员进行岗位设置和聘任,中心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批,人员聘用信息报市人社局备案。聘用人员事业工资做入档案,缴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年度考核,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与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进行同样的考核奖惩,并兑现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机制。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安家补贴、家属工作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同等享受市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具体的引进方案由市卫计委、人社局和人才办协商制订。
  5.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机制。
  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期间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所在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原标准承担,并享受该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应有待遇。选派工作期限届满后,卫生技术人员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安排与选派前同等的职位。卫生技术人员经选派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视同对口支援经历。
  (十二)加强科教学术等政策保障。(责任部门:人社局、卫计委、科技局、财政局)
  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一视同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科研立项及其经费资助和成果鉴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享有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权利。
  (十三)加强政府购买公卫服务政策保障。(责任部门: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
  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政策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机构,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报销政策。相关部门同等支持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进入公共卫生服务领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十四)加强其他相关政策保障。(责任部门:发改委、监察局、卫计委、经信委)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其药品销售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可以不实行零差价销售,但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允许社会资本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与投资规划、专科相适应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业务用房建设和大型设备配置同步进行。将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保障公立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

  四、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十五)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管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社会资本举办并已确认选择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原则上不得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如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
  (十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严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增加其额外负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政府及各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十七)依法诚信执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成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要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十八)加强财务监管。按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实行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督促其每年做好经济审计评估,评估报告分别报市审计局、卫计委和民政局审核。

  五、营造社会办医快速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合力促进环境。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强服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卫计、发改(物价)、编办、财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民政和环保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制定细化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政策保障。推进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狠抓工作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会商解决,确保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
  (二十)注重先进引领,营造健康发展环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部门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开展诊疗活动,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一)统筹规划布局,营造“项目引资”环境。各板块要针对本辖区医疗服务需求和资源布局现状,研究制订社会资本办医规划方案,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完善,给社会资本办医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形成一定数量规模和占比的社会医疗服务市场。要编制好社会资本办医“项目引资”指南,引进或推出一些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资源,遴选出热心医疗事业、办医指导思想端正和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办医。
  (二十二)强化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行政服务,公开准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同时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治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市卫计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卫生规划,把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质量关,强化诊疗科目核准和人员准入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管,认真做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督促、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有序地开展诊疗活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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