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8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7]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8

颁发部门

广西自治区政府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施以来,在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7]8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农垦、华侨、林业、劳教系统的农林场和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农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农垦等系统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新农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筹集  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

  三、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比例和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桂卫农卫[200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做好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垦等系统的居民参加新农合工作,积极动员其参加新农合,努力提高参合率;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新农合工作正常运转;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合对象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