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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7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786号

2009年9月1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卫生监督队伍的培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各地要认真开展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培训工作,提高守法和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卫生经营行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各地要积极对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制作标语、宣传展版、散发宣传单、设立咨询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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