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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意见

发布日期

2007-04-11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7]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意见

苏卫医[2007]25号

2007年4月11日

各市卫生局:

  《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下发(苏政办发[2007]14号),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规划》贯彻实施。科学设置采供血机构是贯彻落实《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直接领导下,会同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制定采供血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妥善做好职能划分、财产交接和人员安置等工作,保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要通过《规划》的贯彻实施,按照有利于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有利于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网络,引导采供血机构,重视内涵建设,实现我省血液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机构调整工作。各市要从有利于血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重新布局,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各市应按《规划》要求,撤销原有的县(市)基层血站及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的分站。市中心血站可在撤销基层血站的县(市)设立分站,年临床用血量小于1.5吨及政府财政经费无保障的县(市)原则上不得设置分站;在没有设立分站的县(市)可设置固定(流动)采血点。设置分站、采血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加强管理,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会同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在县级医疗机构或适宜乡镇卫生院设置储血点。建立健全血液供应网络,要做到血液供应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基层临床用血及时供给。同时,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培训,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

  四、健全组织,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江苏省献血条例》要求,市及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献血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无偿献血工作不因机构调整而受影响。各地要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坚决杜绝有偿卖血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组织,保证机构调整按时到位。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贯彻实施工作,成立领导班子,按照机构调整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调整期间临床用血的供应。各市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调整工作完成情况及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报我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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