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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07

发文字号

黑卫电发[2009]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0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卫电发[2009]99号

2009年10月7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及时掌握流感流行趋势、病毒变异及耐药性等情况,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试行)》,请各地迅速通知当地哨点医院、流感网络实验室,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试行)

  为应对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当前流感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流感流行趋势、病毒变异及耐药性等情况,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
  我省的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要继续按照《全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76 号)及其附件的技术环节要点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一)监测病例定义。
  流感样病例: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同时缺乏其他实验室诊断依据。
  (二)监测时间。
  所有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流感监测。
  (三)监测诊室的设置。
  1.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2.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3.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内科诊室。
  4.如哨点医院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的科室,儿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儿内科诊室。
  (四)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每天按科室登记各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由哨点医院主管科室每日收集、汇总后,每周一负责将本院各监测诊室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3. 哨点医院自行安排主管科室。
  (五)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
  1. 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2.哨点医院每周采集20-30份标本,标本采集量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可每间隔1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7-10份)或每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4-6份)。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保存,每周至少向网络实验室送检标本两次。
  (六)实验室检测。
  1.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在48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对于核酸检测季节性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要在BSL-2级实验室内及时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在采集标本后3周内要将所有分离到的流感毒株送省疾控中心保存。
  2.黑龙江省疾控中心、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和齐齐哈尔市疾控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要立即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其他2009年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也要逐渐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在未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之前,要将核酸检测甲型H1N1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在一周内送省疾控中心病毒所进行病毒分离。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和齐齐哈尔市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也要在采集标本后3周内将所有分离到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送省疾控中心保存。
  3.各流感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在24小时内送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要在24小时内送国家流感中心。
  4.各流感网络实验室在实验完成24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和核酸检测、病毒分离鉴定结果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5.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并在BSL-2级实验室内完成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对于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条件的实验室要将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及时送省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完成病毒的分离鉴定。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小于5份,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同时将流感毒株尽快送至省疾病控制中心病毒所。
  6、各市(地)疾控中心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分离到的流感病毒株(包括季节性流感毒株和甲型H1N1流感毒株)送省疾控中心病毒所时,每株病毒培养液均不得低于3毫升。省疾控中心将所有血凝(HA)滴度≥8的流感病毒及时送至国家流感中心。

  二、暴发疫情监测
  (一)暴发定义。
  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疫情。
  (二)疫情发现与报告。
  1.1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工厂、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农村地区也可先向当地乡镇卫生院报告,乡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标本采集数量能够满足疫情的实验室诊断需要即可。一般情况下,病例数在20例以内的聚集性疫情,如有可能尽量采集全部病例标本进行检测;病例数超过20例的,最多可检测20例病例的标本。同一起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人,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均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3.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负责疫情核实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小时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附件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网络直报停止。
  --1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
  --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
  --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病例死亡。
  4.暴发疫情事件中的确诊病例要与“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的病例个案进行关联,未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的确诊病例要进行补报。
  承担检测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在“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该起疫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标本信息和“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病例个案进行关联。
  5.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首次报告并进行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其他流感样病例监测
  (一)对门急诊和住院病例中符合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及危重病例标准的病人经临床专家组论证后及早采样并送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并进行网络直报;如检测结果为甲型H1N1流感阳性的,应订正为确诊病例。在确诊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收治病例的医院应完成《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附件2), 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要将阳性标本3天内送省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深入分析。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中发现的其他流感样病例标本,原则上网络实验室不再进行检测。
  医院外死亡病例由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病例死亡24小时内负责收集调查表信息,并录入到“甲型H1N1流感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于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甲型H1N1流感的病例,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明确诊断后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如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转为确诊病例等,报告单位接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也应及时订正。
  (三)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填报甲型H1N1流感病例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的标准,在病例分类中选择轻症病例、重症病例、危重病例,同时填写病例是否住院(传染病报告卡已做相应修改)。
  (四)除确诊甲型H1N1流感重症、危重或死亡病例外,其他甲型H1N1流感病例不再填报个案调查表。

  附表:(略)

  1.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报告表

  2.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调查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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