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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置赤峰朝聚眼科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7-07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设置赤峰朝聚眼科医院的批复

内卫发[2005]77号

2005年7月7日

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营利性朝聚眼科医院的请示》(赤卫发[2004]6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按以下要求设置赤峰朝聚眼科医院:

  一、机构设置内容
  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院
  2.机构名称:赤峰朝聚眼科医院
  3.法人代表:张朝聚
  4.机构选址:赤峰市红山区原区政府办公楼
  5.床位编制:壹百张
  6.诊疗科目:眼科

  二、筹建时间
  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

  三、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
  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院规章制度;
  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9.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审核、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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