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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清真食品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清真食品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清真食品边销茶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清真食品是重要的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保证它们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我市是全国重点杂散居省市之一,全市有9个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分别分布在部分区县(自治县)及各高校。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关注民生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清真食品生产供应现状。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穆斯林群众相对集中的区县(自治县)及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较多的主城各区,要及时掌握节前清真食品生产供应情况和价格动态,要摸清节前当地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现状,及时研究解决清真食品生产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把清真食品质量关、清真关。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指定专人对当地清真宰牲企业、清真专供网点、清真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涉及清真食品问题的投诉,要主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的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清真关,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四、确保节日期间清真食品供应。元月中下旬以来,我市遭遇了近年来最大的冷冻灾害。部分区县(自治县)交通不同程度中断受阻,给农副产品特别是清真食品调运带来一些困难。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千方百计地组织好清真食品货源,保证清真食品质量及销售价格的公允,确保节日期间市场清真食品的正常供应。

  五、各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将各地做好清真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情况,在2008年2月底之前报送市民宗委。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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