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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妇幼[2017]0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7]021号

2017年8月1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见附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兜底线、防风险、保安全”的原则,始终把母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扎实开展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母婴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和优化本市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等核心指标,持续保障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不断强化责任体系
  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助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母婴安全保障相关的部门、机构、岗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链,确保母婴安全各项相关规范制度层层抓到位、层层有落实。要聚焦核心工作指标,不断完善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及时、动态掌握辖区早孕建册、产妇分娩、重点和危重孕产妇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加强妊娠风险预警和评估,做到高危孕产妇早发现、早预警、早诊断、早干预,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理念,更好地促进母婴健康。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认真做好全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重点加强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的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全市母婴安全保障相关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进一步加强全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做好各有关机构的业务指导、质控评估、健康教育、相关培训,修订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考核评估指标。加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监测评估和质控,不断提升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效能。
  各区妇幼保健所应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认真做好母婴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健康教育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机构、人员培训及督导和考核等,强化辖区内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母婴安全相关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
  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要按照我委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捷的多学科会诊抢救综合专业队伍,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不断充实完善抢救医护力量配备和设施设备配置,在提升自身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帮助带动对口区医疗机构提升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各助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对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各项制度执行的重视度,单位法人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产科安全办公室要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全院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薄弱环节管理,强化产科、急诊、重症监护、预检等关键岗位人员母婴安全相关理念和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提升危急重症风险预判、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落实危重孕产妇抢救和演练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规范制度在每个岗位落实到位。

  三、真抓实干,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助产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及市领导在今年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治未病、抓医改、补短板”等工作要求,持续聚焦核心工作指标,着力加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服务,从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精准管理、优化全程服务、激发人才活力等方面真抓实干,合力推进,不断健全督导评估制、定期通报制、问责奖惩制等制度措施,切实做到履职到位,确保母婴安全各项任务和指标全面落实、巩固和优化。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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