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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6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7]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昆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规划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卫生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市级行政机关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
  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临时用地审查报批、补办地热水、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再划拨)审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含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征收土地后农村剩余人员办理农转非审查报批、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渔业、畜牧生产的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共10项行政许可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备案共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下列内容,逐项进行规范后,向社会公开:
  1.事项名称,2.设定依据,3.审批条件,4.申请材料,5.申请方式,6.受理地点,7.审批程序,8.审批时限,9.审批收费,10.所颁发的法律文书,11.是否有数量限制。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
  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制度方面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3)行政执法程序。
  二、试点时间要求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试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4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审改办指导下,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细化;
  (2)4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对,并将初步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查;
  (3)5月15日前,市审改办完成对拟公开内容的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反馈市国土资源局;
  (4)5月31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审改办的反馈意见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
  (5)6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在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中心电子化行政服务系统网站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公众信息发布网站上对外公布。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试点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法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7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7月31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8月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局完成修改。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8月2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9月5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9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修改。
  (3)行政执法程序。
  10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10月31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11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修改。
  (4)对社会公开。
  市国土资源局在11月30日前将上述行政执法制度采取在报纸上登载、或在互联网站上发布、或在本部门办公地点公示等方式对外公布。
  昆明市规划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市级行政机关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在昆明市规划局开展“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
  对市规划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使用变更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共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费用减免审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共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下列内容,逐项进行规范后,向社会公开:
  1.事项名称,2.设定依据,3.审批条件,4.申请材料,5.申请方式,6.受理地点,7.审批程序,8.审批时限,9.审批收费,10.所颁发的法律文书,11.是否有数量限制。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
  市规划局在行政执法制度方面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3)行政执法程序。
  二、试点时间要求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试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4月30日前,市规划局在市审改办指导下,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细化;
  (2)5月15日前,市规划局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对,并将初步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查;
  (3)5月31日前,市审改办完成对拟公开内容的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反馈市规划局;
  (4)6月15日前,市规划局根据市审改办的反馈意见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
  (5)6月30日前,市规划局在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中心电子化行政服务系统网站上对外公布。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试点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法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8月10日前市规划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8月15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8月20日前市规划局完成修改。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9月10日前市规划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9月20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9月30日前市规划局完成修改。
  (3)行政执法程序。
  10月31日前市规划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11月10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11月25日前市规划局完成修改。
  (4)对社会公开。
  市规划局在11月30日前将上述行政执法制度采取在报纸上登载、或在互联网站上发布、或在本部门办公地点公示等方式对外公布。
  昆明市卫生局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市级行政机关推行“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在昆明市卫生局开展“阳光政务”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
  对市卫生局负责审批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的职业病防治审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共10项行政许可项目的下列内容,逐项进行规范后,向社会公开:
  1.事项名称,2.设定依据,3.审批条件,4.申请材料,5.申请方式,6.受理地点,7.审批程序,8.审批时限,9.审批收费,10.所颁发的法律文书,11.是否有数量限制。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
  市卫生局在行政执法制度方面具体公开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3)行政执法程序。
  二、试点时间要求
  (一)行政审批内容公开试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3月31日前,市卫生局在市审改办指导下,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细化;
  (2)4月15日前,市卫生局对拟公开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对,并将初步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查;
  (3)4月30日前,市审改办完成对拟公开内容的审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反馈市卫生局;
  (4)5月15日前,市卫生局根据市审改办的反馈意见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
  (5)5月30日前,市卫生局在便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便民服务中心电子化行政服务系统网站上对外公布。
  (二)行政执法制度公开试点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法办)负责进行监督指导。具体时间要求及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职责(岗位)。
  7月10日前市卫生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7月15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7月20日前市卫生局完成修改。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
  8月10日前市卫生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8月20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8月31日前市卫生局完成修改。
  (3)行政执法程序。
  9月30日前市卫生局拟定出初稿送市推法办审查,10月15日前市推法办审查提出修改意见,10月31日前市卫生局完成修改。
  (4)对社会公开。
  市卫生局在11月15日前将上述行政执法制度采取在报纸上登载、或在互联网站上发布、或在本部门办公地点公示等方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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