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9]73号
2009年9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参保范围
(一)城区各类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托幼机构,下同)的在校学生及在册儿童,可不受户籍限制,由学籍所在学校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统一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各类商业保险。
(二)成建制农转非村的城镇居民,原则上由村(居)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筹集
2010年的筹资标准,在政府补助标准未调整之前,按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日劳社[2009]29号)执行。今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随时调整。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不再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10年1月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准许随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仍需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每个年度7月1日以后补办参保缴费的,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缴纳),参保缴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与医疗待遇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学制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按大学生政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参保登记和享受医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即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于每年的9月1日到10月31日,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按学制一次性收缴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登记之月起享受,支付标准按医疗年度执行。
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用人单位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按照灵活就业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大学期间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按《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以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计算,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
(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经批准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探亲、旅游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比例降低为10%。安装未规定限价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进口人工器官或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费用,个人先自负40%。
(三)建立普通门诊个人帐户。自2010年1月起,取消原门诊医疗补助,对所有参保居民建立普通门诊个人帐户,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行定额管理,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划入30元(2009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按最高补助金额划入个人帐户,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40元,未成年居民20元)。在校大学生的普通门诊个人帐户资金,可由所在高校医疗机构统一管理,用于解决大学生门诊普通医疗费用,具体使用办法由高校确定。
(四)实行生育补助政策。对参保的女性居民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500元。
以上医疗待遇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五、其他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要按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二)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所属学校的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和医疗保险证发放等工作。
(四)所在社区不健全的城镇居民,可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