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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高等学校传染病防控和新生入学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31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07]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本市高等学校传染病防控和新生入学体检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07〕51号)


各高校: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校传染病防控和新生入学体检工作,有效保障本市高校师生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学校卫生职能部门作用,建立规范运作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学校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各高校要将学校卫生专项检查与学生健康全程管理、新生入学健康体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学校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的应对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三、新生入学健康体检项目与要求
  1.常规检测项目:身高、体重、视力、辨色力、血压、脉搏、肺活量、内科心肺听诊、肝脾触诊及外科等。

  2.实验室检查项目:乙肝表面抗原(HBsAg)、肝功能(ALT)、并及时做好肺结核病等其他传染病的筛查工作。

  3.中学在外省市就读的新生,需增加“三病检疫”及“OT”试验检测项目。

  4.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在辖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做好新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做好新生预防接种的检查工作,规范疫苗预防接种,并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相应记录。

  5.开展新生入学健康教育,向新生免费发放预防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及健康教育资料。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和心理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保证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6.做好新生入学体检病史的采集(包括现病史、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流行病史、家族病史、疫苗接种史等),努力控制和减少学生猝死病例;努力提高新生心理自我调控能力;对来自疫区的新生要做好随访工作,控制和减少学校传染病的发生;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护和心理卫生工作。

  7.新生入学体检是学校卫生制度的重要部分,监测学校人群健康状况是学校卫生机构的首要工作任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实施学生健康全程管理。

  四、体检费用
  体检收费、体检项目费用和健康教育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五、各高校应于10月底前将《2007年上海市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工作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联系人:刘艳艳,联系电话:23116751)。
  以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教委体卫艺科处,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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