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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5

发文字号

邢政办字[2015]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邢台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8-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邢政字[2017]30号),此文件已失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办字[2015]42号

2015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曹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小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第三类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标准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小餐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小餐饮实行统计管理制度。
  小餐饮统计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小餐饮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小餐饮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小餐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固定房产,且远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
  (二)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四)厨房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配有食品冷冻冷藏及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七)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
  (八)清洗设施的位置应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涤消毒、食品原辅材料洗涤与清洁工具的清洗不得混用同一清洗设施。

  第七条 小餐饮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建立台账记录;
  (二)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
  (三)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防止交叉污染;
  (四)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
  (五)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八条 小餐饮应有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二)封存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开办者进行统计监管时,核实、填写以下材料,并发放《XXX小餐饮统计监管卡》:
  (一)《小餐饮统计监管表》;
  (二)核实开办者身份证;
  (三)核实所用房屋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小餐饮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条 《XXX小餐饮统计监管卡》记载小餐饮开办者基本信息,编号格式为:(县、市、区简称)+餐统字+4位年号+4位顺序编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XXX小餐饮统计监管卡》到期的,重新统计。

  第十二条 实行统计监管的小餐饮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按照统计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XXX小餐饮统计监管卡》。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统计监管的小餐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立台账和监管档案,实行有效监管;对未统计监管的小餐饮,应加强日常管理,引导其进行有效统计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 实施统计监管的小餐饮,出现下列情况的,应依法予以关停:
  (一)根据群众举报,经查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物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职责的管理事项应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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