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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拟准予大坪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8-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9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拟准予大坪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的公示

2014年8月19日

  依据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标准》以及“重庆市高压氧二类医疗技术评审标准”,结合2013年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重庆市高压氧质控中心组织中心专家组成员,经过严格、认真、仔细的审验,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拟准予我市以下19家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医疗技术:

  大坪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38人、婴儿氧舱);
  西南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48人);
  重医附一院(大型空气加压舱32人);
  重庆第三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4人);
  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解放军324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2人);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4人);
  綦江区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巫山县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6人);
  永川区人民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8人);
  开县人民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6人);
  垫江县中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2人);
  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单人空气加压舱);
  长寿化工园区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0人);
  松藻煤电总医院(小型空气加压舱4人);
  天府煤矿总医院(单人空气加压舱);
  奉节县人民医院(婴儿氧舱);
  秀山县人民医院(婴儿氧舱);
  涪陵区急救中心(婴儿氧舱)。

  公示期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27日,联系人:冯江,联系电话:6779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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