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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抚州市妇幼保健所等14家艾滋病检测点检测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5

发文字号

抚卫疾控字[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抚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抚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抚州市妇幼保健所等14家艾滋病检测点检测资格的通知

抚卫疾控字[2018]4号

2018年1月15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市级艾滋病检测点验收专家,对抚州市妇幼保健所、崇仁县中医院、南丰县皮肤病性病防治所、南丰第二医院、乐安县皮肤病防治院、乐安县湖溪卫生院、乐安县山砀镇航桥卫生院、乐安县戴坊镇鹏州卫生院、乐安县鳌溪镇卫生院、乐安县鳌溪镇潭港卫生院、乐安现代医院、乐安康福医院、宜黄三医院、宜黄博爱医院等14家单位申报的艾滋病检测点进行现场评审,经考核,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同意批准为艾滋病抗体检测点,承担艾滋病抗体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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