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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2

发文字号

鄂价监测[2015]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2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

鄂价监测[2015]81号

2015年6月2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及时掌握放开药品价格变动情况,做好药品价格放开后价格形势研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药品价格改革在我省全面稳步推进,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的重点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为及时掌握我省药品价格水平,及时发现药品价格放开后,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实施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扎实认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近期监测的重点药品品种具体见附件。监测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

  二、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分析
  药品价格放开后,药品价格将主要由市场形成。要在充分掌握药品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分析。重点是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为药品价格改革的跟踪评估、政策完善提供参考依据。若有突发异常价格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

  三、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价格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针对药品价格监测拿出具体措施,加快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步伐,确保全省药品价格改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药品价格改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价格主管部门责任重大。全省物价系统要强化责任担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价格监测机构要积极作为。对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从而影响到药品价格改革推进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药品价格监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特别要加强监测人员和经费的保障,想方设法增强监测力量,提高监测能力,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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