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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解下达河北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1

发文字号

冀发改投资[2014]10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分解下达河北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4]1059号

2014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黄骅市、任丘市和宁晋县发展改革局:

  为改善重大疾病防治设施条件,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4]1340号文件安排我省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640万元,用于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2600万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7440万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600万元。经研究,现将具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针对我省重大疾病防治薄弱环节,重点加强服务人口多、承担当地重大疾病主要防治任务,且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的防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当前重大疾病防治面临的紧迫问题,逐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母婴疾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

  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确保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力促项目早开工、早投用。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进度。

  三、强化相关机构公共卫生职能,重点加强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慢病和传染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建设。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要切实落实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配套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当地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降低建设成本。

  五、要加强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六、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按要求分别向我委(社会处)和省卫生计生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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