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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51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31号

2016年3月24日

李国平:

  《关于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重点县贫困户医疗救助补助力度的建议》(第145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的要求,制定出台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补助优惠政策。

  一是资助参合缴费。民政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费用负担。

  二是提高大病保障水平。2011年以来,我省陆续制定出台22类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政策,患病的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个人只需负担定额(限额)范围内10%的费用,其余由新农合报销7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报销20%。其中,终末期肾病、唇鄂裂患者,新农合最高可报销80%,加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可实现免费救治。

  三是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新农合门诊统筹已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高血压、糖尿病等15类疾病纳入特殊门诊统筹补偿范围,有效减轻慢性病贫困患者长期用药费用负担。

  四是实行新农合与民政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2010年起,我省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医疗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信息系统软件和补偿报销等4个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大额医药费用再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实现一站式服务,即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一次性可同时领取新农合补偿款和医疗救助款。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部署,继续认真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防止群众因病致贫,为贫困人口加快脱贫致富贡献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江宁
  联系电话:878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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