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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七号”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7

发文字号

沪卫卫监[2005]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七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2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沐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加强沐浴单位卫生监管,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七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落实本次专项执法工作要求。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通过对本市沐浴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提高沐浴行业的公共卫生水平,杜绝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办沐浴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沐浴单位开展无证医疗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重点检查沐浴单位是否按规定明示禁浴标志,沐浴场所拖鞋、茶具等公用具消毒情况和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情况;对拖鞋、茶具、毛巾、理发工具等公用具和沐浴场所内的空气、游泳池水等采样抽检;依法查处无证开办沐浴服务的行为;严厉打击沐浴单位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医疗执业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培训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各区县要结合辖区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区县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检查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本次“卫监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2、监督检查阶段(11月6日~11月30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要求对辖区内中、小型公共浴室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其中30%以上单位的公用具进行抽检,对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医疗执业行为的沐浴单位依法查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并开展对本市大型浴场的监督检查。
  3、复查、抽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追踪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巩固监督检查工作成效,对未认真整改或拒绝接受教育的单位应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并在媒体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卫监行动”的重要性,按照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监督队伍,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本次“卫监七号”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在选择和接受沐浴服务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于依法经营,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的沐浴单位给予表扬。
  3、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必要时可以请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监督执法工作,以探索、建立综合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4、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做好指导工作,对被责令整改的单位要及时进行跟踪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总结上报  请各区县分别在11月15日和12月1日15时前两次将“‘卫监七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表”、“‘卫监七号’行动公用具检测情况表”、“‘卫监七号’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表”及典型案例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于12月20日15时前将“卫监七号”书面总结、典型事例材料、新闻媒体宣传等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晶、万爱丽,联系电话:64377020-7202、7211,传真:64715268,电子邮件:zfdd@hs.sh.cn)。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12月25日前将本次行动的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件:1.“卫监七号”行动公用具检测情况表(略)
  2.“卫监七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表(略)
  3.“卫监七号”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表(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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