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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7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办发[2009]1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7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食药监办发[2009]166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和国家局会议精神,定于2009年11月--12月在全省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重点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重点
  集中力量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说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省局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国家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局统一汇总并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 切实落实责任。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治专项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将工作具体细化并分解至各级有关单位。在集中力量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好对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 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局。
  (三)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市场上违法产品的曝光力度,让公众能够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营造整治专项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报告
  各市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行为的案件,及时报送省局稽查局,统一移送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请各市局务于2009年12月25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统计数据的电子版(EXCEL格式)同时发送至024-31607075@163.com。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非药品冒充药品统计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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