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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RH阴性血型孕产妇转接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31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2012]7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3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RH阴性血型孕产妇转接诊管理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2]765号

2012年12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保证RH阴性血型孕产妇医疗安全,确保产妇和新生儿母子平安,现就做好RH阴性血型孕产妇接转诊工作,明确以下原则:

  一、认真做好孕早期血型检测工作,加强孕产期健康服务管理
  (一)提高认识,做好孕早期RH阴性血型检测和建档工作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时,应进行RH血型检测。
  2.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具备RH阴性血型检测能力的,应及时通知孕妇到有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录入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分系统。
  (二)加强宣传,及时告知孕妇RH阴性血型检测结果
  1.医疗机构应当开展RH阴性血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动员孕妇亲属在其需要输血而采供血机构RH血液储备不足时进行互助献血。
  2.医疗机构发现RH阴性血型孕妇,应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和随诊家属。
  3.孕检期未发现异常或高危情况的Rh阴性血型孕妇,应按照就近和自愿选择原则,市区于孕32周转诊到定点医院,农村地区于36周转诊到定点医院。
  4.孕检中发现异常或合并高危情况的Rh阴性血型孕妇,按照《天津市孕产期保健常规》的有关规定,应建议其及时到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做好转诊记录。

  二、加强RH阴性血型孕产妇接转诊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一)RH阴性血型分娩救治定点医院(见附件:定点医院名单)。
  (二)加强定点医院自身建设,提高RH阴性血型孕产妇诊疗水平。定点医院既要做好正常就诊的RH阴性血型孕产妇诊疗工作,同时应充分做好接诊疑难、危重RH阴性血型孕产妇各项治疗工作;要与采供血机构建立RH阴性血信息反馈机制,确保RH阴性血液供应。各定点医院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孕产妇就医。
  (三)各采供血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承担RH阴性血型孕产诊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RH阴性血液调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卫医政[2012]206号)精神,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RH阴性血液调配工作。

  望各有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措施,制定诊疗程序和工作制度,全面做好RH阴性血型孕产诊疗工作,确保RH阴性血型孕产妇医疗安全。

  定点医院遇有机构变动或突发事件不能接诊RH阴性血型孕产诊疗工作时,应及时报市局医政处备案或暂停定点资格。

  市局医政处联系电话:022-2333 7738,022-2333 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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