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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南平市人民医院筹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3-30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函[2015]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南平市人民医院筹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批复

闽卫妇幼函[2015]111号

2015年3月30日

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南平市人民医院筹建人类辅助生殖中心的请示》(南卫[2014]106号)收悉。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14号)等规定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南平市人民医院筹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筹建期1年。

  请督促该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要求,加强软硬件建设和管理,配备专职医务人员,选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基地进修,按规范要求设置场所,完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筹建期满,具备条件后向我委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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