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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12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安[2004]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4]173号

2004年7月12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26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省的初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理范围
  (一)调入品种:江苏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进口药品代理商代理的符合《通知》所规定的调整范围及调入必须满足条件的品种。
  (二)调出品种: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2年)且涉及到《通知》所列调出主要考虑因素的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2年)》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查询。

  二、报送资料
  建议调入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应按照《通知》所附《报送资料及说明》准备相关资料,不得缺少任何项目的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建议调出品种,应提供有关调出考虑因素的证明材料。报送、提供资料时,应填写《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报送资料承诺书》(见附件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相应的承诺。
  对建议调入的品种,为便于企业自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提高初审工作效率,我局设计了《调入品种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3),请一并填写报送。

  三、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10日前,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及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相关单位提出调入、调出建议,并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二)2004年8月31日前,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选,并将调整意见汇总表和有关证据资料集中上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涉及企业利益的一项工作。对这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和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周建明;联系电话:025-8327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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