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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特殊药品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安发[2011]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特殊药品专项督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安发[2011]138号

2011年6月7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0]16号)及有关配套法规,规范特殊药品生产和使用秩序,对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实施有效监管,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我局决定与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开展特殊药品的联合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专项督查范围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含原料药),使用麻黄碱、罂粟壳、咖啡因、苯巴比妥等重点品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使用麻黄碱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省、市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单位。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生企业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10]38号)相关内容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按辖区管理原则,针对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管理相对薄弱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切实深入细致地开展特殊药品监督工作;
  (二)对专项督查中发现违反特殊药品监管法规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个不放过的”原则,做到特殊药品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 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直接造成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通过专项督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对我省特殊药品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措施,规范含特殊药品制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秩序,逐步建立起我省特殊药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间进度
  (一)专项督查工作从2011年6月7日开始,至7月底结束,省局、省公安厅联合督查组将在此期间进行督查。
  (二)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特殊药品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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