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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京坛医院等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7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北京京坛医院等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20号

2017年5月17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京坛医院等38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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