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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4

发文字号

萍府办发[2017]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萍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14

颁发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7]38号

2017年9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政策文件
  1.制定《“健康萍乡2030”行动计划》。(市卫计委负责,已完成)
  2.编制《萍乡市“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3.制定《萍乡市区域卫生规划(2017-2020年)》(市卫计委负责,已完成)
  4.制定萍乡市家庭医生签约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5.制定萍乡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实施方案。(市卫计委负责,已完成)
  6.制定萍乡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文件。(市发改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7.制定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8.制定萍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标准。(市人社局负责,已完成)
  9.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共同牵头,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未明确时间表的,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及时跟进。

  二、推动落实重点工作
  10.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大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攻坚力度,力求在具有全局性和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事项上取得突破。(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负责, 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11.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各县(区)全面推进分级诊疗试点。规范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程序,明确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加强对分级诊疗的监督考核,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增长。(市卫计委负责)
  12.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医改办发[2017]1号),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市卫计委负责)
  13.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开展芦溪县医共体建设试点、萍乡市人民医院与芦溪县医共体建立纵向合作的医联体试点。整合萍乡市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和安源区人民医院为一所三级综合医院组建紧密型医联体。由萍乡市中医院牵头组建萍乡市中医“治未病”联盟,萍乡市妇幼保健院牵头组建萍乡市妇幼健康联盟,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牵头组建心理健康专科联盟,萍矿总医院牵头组建萍乡市泌尿外科专科联盟,萍乡市人民医院牵头组建萍乡市远程心电中心。年底前,全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推进医联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在萍乡市人民医院与芦溪县医共体组建的纵向合作医疗联合体内实行医保总额付费试点。(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15.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萍乡市人民医院做好试点工作。落实好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16.深入实施“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继续组织15名左右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到北上广等国内知名医院进修。(市卫计委负责)
  17.贯彻落实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全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芦溪、上栗、莲花纳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市卫计委负责)
  18.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市卫计委负责)
  19. 合理控制全市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督促芦溪、上栗、莲花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20.持续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21.指导芦溪县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点。(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22.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办公立医院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规划。(市国资委负责、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23.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开展药品市级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进一步挤压药品耗材水分。根据全省药品“双信封”招标和市级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采购腾出的空间,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让利于百姓。力争年内公立医院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制度。(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负责)
  24.按规定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完善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的补偿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负责)
  25.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编委办负责)
  2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急性心肌梗死等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监测指标的排序情况。(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27.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大病保障机制等“八统一”。理顺管理体制,探索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市保险行业协会参与)
  28.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到450元,个人缴费相应增加。(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9.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 2017年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不少于100个。(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负责)
  30.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指导各县(区)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1.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32.年内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以上,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卫计委负责)
  3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市人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卫计委负责)
  34.总结评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35.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推动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力争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36.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37.贯彻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负责)
  38.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细化政策措施。落实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
  39.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药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40.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41.利用好国家、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卫计委负责)
  42.落实《关于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在所有公立医院推行“两票制”。(市卫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负责)
  43.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
  44.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负责)
  45.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增补目录)评估,落实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市卫计委负责)
  46.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推进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47.推动公立医院财务运行监管。年内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48.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
  49.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所有公立医院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50.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市卫计委负责)
  51.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100名左右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1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2.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
  53.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市卫计委负责)
  54.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区)和市直市管公立医院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重点监控药品具体清单,并实施重点监控。(市卫计委负责)
  55.建设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与省、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惠民、惠医、惠政服务。(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56.加强省市共建、省县共建医学学科建设,力争新增1-2个省市共建、省县共建医学学科。组织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申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卫计委、市科技局负责)
  57.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市卫计委负责)
  58.推动医养结合试点,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59.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市卫计委负责)
  60.调整完善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市、县(区)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市、县(区)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职能由一位领导分管,从组织层面保障“三医联动”。(市医改办负责)
  61.继续将医改纳入政府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各县(区)政府负责)
  62.及时总结推广医改成功经验,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负责)
  63.做好医改监测与评估工作。按照全省医改考核评价办法,对市、县(区)医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和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以及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终期考核评估。对2017年深化医改10件实事,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以及推行“两票制”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市医改办负责,并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确定配合部门)

  附件:2017年全市医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清单

序号改革任务工作目标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备注
1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9月底前,出台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年内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医联体建设方案应探索总额打包付费,需精密测算。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2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年内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重点人群。
3推行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达到100个以上。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年底前,完成基本医保的全国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5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年内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6年,省下达我市医疗费用控制增幅为13.3%。
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卫计委  
开展第二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    6 推进药品全流程改革      推进药品全流程改革  9月份,制定萍乡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措施。市卫计委市医改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9月底前,出台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实施方案,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细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卫计委、 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9月底前,制定全市重点短缺药品清单,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市卫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10月底前,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两票制”。市卫计委市医改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11月底前,对 “两票制”、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开展评估。市医改办 国务院、省医改办到点验收,定期通报,年底前对各地推行“两票制”、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开展评估。
7加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全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及指标体系,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8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年底前,实现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省级平台对接。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级甲等医院率先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接口,实现互联互通。市卫计委  
年底前,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市卫计委  
推广医保智能监控,年底前覆盖大多数医保统筹地区。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9推进健康扶贫10月底前,完成贫困县县人民医院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实施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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