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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30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1]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0号

2011年6月30日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标准》指标要求,做好自评整改申报工作。

  已建立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截至2011年底,未经验收的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不得开展配制工作。新建立的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要在建成后3个月内,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已建立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请于9月30日向我厅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审批表》,预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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