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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01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浮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7]70号

2017年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度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级统筹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称大病保险)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当年筹集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累计结余基金和历年留存的风险调剂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社保待遇周转金、每季拨入大病保险保费、每月拨入社保待遇款;支付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待遇周转金、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医保待遇、大病保险保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全部清零上划市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接收县级和镇级财政部门收入过渡户划入的社保费收入,并于每月末清零上划市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拨入的社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社保待遇周转金以及每月拨入社保待遇款,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款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县级和镇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用于筹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社保费,并按规定上解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
  原规定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须上划风险调剂金及县级结余制度不再执行。

  二、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鉴于近几年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大病保险赔付支出大幅度增长,以及从今年起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影响,经测算,2017年度起,我市大病保险保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09元。其中,用于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6元。

  三、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即从15000元下调到30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70%,即从15000元下调到45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以上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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