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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3]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1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28号

2013年3月1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需要,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8元/天调整为15元/天,属于“130号文件”第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原来的9元/天提高到16元/天,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全额支付。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高于本款规定的支付标准。

  二、“7号文件”附件1中除110900001a、110900001b、110900001c三项外的其他404项医保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130号文件”及自治区和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7号文件”中涉及内窥镜治疗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关于将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188号)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关于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35号)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医保软件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数据切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承担软件开发的公司要根据自治区及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需求,按照宁劳社发[2008]35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7号文件”中涉及医保的407项(见附件)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价格及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医保软件调整工作。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和诊疗项目价格调整明细表(407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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