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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医疗、生育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18

发文字号

新社险(医)字[2012]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医疗、生育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社险(医)字[2012]24号

  2012年10月18日

  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认真做好年末岁初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管理以及2013年度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协议签订等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13年度医疗、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已经取得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凡是自愿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签订2013年度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生育服务的,务必于2012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医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2013年度区本级医疗、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签订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交医保中心15号窗口,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2012年尚未申报结算的区本级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以及疆内其他地州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请于2012年12月12日之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信息上报准备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建立自治区本级医保医师库,各定点医疗机构须认真核对本单位医师信息,按照《医院医师名单》(附件2)项目内容,做好医师信息上报准备工作。

  本文件电子版请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网址: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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