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65号
2015年6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部门分工的意见》(食安办[2015]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区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牢牢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持续发力、保障安全”的原则,以问题导向为统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法制建设为保障,以改进作风为抓手,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切实规范全区食品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为维护自治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分工
(一)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1.强化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工作。
(1)继续加大食用农畜产品监管力度。严格农牧业投入品管理,加大对农兽药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使用剧毒高毒和禁限用农药、低毒农药非法添加高毒成分、违禁使用和滥用抗生素、激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深入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加强对“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集中整治。开展重点食用农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大力推进食用农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落实)
(2)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全过程监管。(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针对食用农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问题,继续组织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农田牧场土壤修复。(自治区环保厅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落实)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1)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着力解决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针对日常监管、治理整顿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多、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点品种,继续组织开展更有针对性、灵活性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2)加强对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对小作坊、摊贩、网络销售等的管理。继续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实施进口商备案,执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监督制度,实现进口食品生产、进口、销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落实)
(4)继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和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5)坚持上下联动,逐步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原粮收购、储运、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收购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抽查。(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落实)
3.强化重点区域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加大对食用农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农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强化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严防不合格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流入市场。(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堂、旅游景区、铁路站车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严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4)加强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进一步规范抽样检验,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坚持问题导向,以消除隐患为目标,科学制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切实增强抽检监测计划的科学性、灵活性、靶向性,提高抽样覆盖率。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加强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5)积极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规范化管理,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6)继续配合国家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工作,完善国家食物消费量基础数据库。密切关注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4. 强化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1)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继续加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严格规范执法,严禁以罚代管,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
1.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1)认真做好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自治区即将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加快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食用农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签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进度,堵塞制度漏洞。(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审批审评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大力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受理、审评、审批、监督四分离的原则,制定完善审评审批的制度、标准、流程、指南等统一规范要求,简化审评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探索食品药品流通与餐饮服务、酒类管理等许可多证合一行政许可模式的改革路径和方法。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积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2.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
(1)完善我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性标准制定流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信息公开和咨询答复等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研究、起草单位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2)加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力度,加快制订和完善民族地区特色食品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认真做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为公众查阅和监督提供方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3.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食用农畜产品及食品领域执法联动和食品安全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1.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实施,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2)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加快建立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全面实施餐饮服务企业“明厨亮灶”工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2.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1)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2)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3.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1.加强宣传引导。
(1)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做好食品安全新闻发布、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在主流媒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科协、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强化正面宣传,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引导公众消费。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加强与媒体沟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负责落实)
2.提升应急能力。
(1)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尽快形成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与报告网络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测结果的统一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2)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 加强风险交流。
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与风险监测、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健全食品安全专家队伍,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1.健全监管体系。
(1)加快完成盟市、旗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技术资源整合,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尽快实现正常运转。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地区,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合理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关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苏木乡镇或区域性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建立嘎查村监管员队伍。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牧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积极推动地方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业厅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强化综合协调。
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3.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1)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促进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合规性检查和认证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六)坚持多措并举,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强化监管经费保障。
继续加大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专项业务经费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好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中抽查、年底审计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工作经费和设备购置给予必要的保证。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实施通报和约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切实解决监管业务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认真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内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进程。按照国家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城市、示范旗县、示范区、示范街、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持续推进“餐桌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度目标任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3.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和执法装备建设。
加快推进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继续抓好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加快推进盟市食品药品安全实验室改造进程。旗县(市、区)要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要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强化农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执法设施配备,切实提升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合理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满足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4.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快我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系统、重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建设“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体系。加强与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风险信息互通、共享。强化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日常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5.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
(1)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不断夯实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加强食源性疾病管理,扩大监测范围,推动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协调一致的防控工作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2)加大对食品新发风险、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力度,提高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和预警工作质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6.组织编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
抓紧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十二五”专项规划项目。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着手组织编制自治区“十三五”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加快提升我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化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考核指标和责任人,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反馈。
(三)强化督查考评。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完善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层层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推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下一级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各自权限对年度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加大问责处理力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