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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延长厦门心佳馨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12-07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5]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延长厦门心佳馨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5]546号

2015年12月7日

厦门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厦门心佳馨门诊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延长有效期的请示》(厦卫医政[2015]4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厦门心佳馨门诊部因多种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建成的实际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我委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闽卫医字[2014]025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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