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29号
2016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保障重点、托住底线,上下联动、统筹衔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和重病患者。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非低保、非五保对象,在其享受精准扶贫政策期间,要比照低收入救助对象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其他困难对象。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达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认定标准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补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补助补贴不低于90元,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补助补贴不低于10元)。具体资助补贴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二)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进行门诊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三)住院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应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年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收入救助对象。对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各地可自行设置住院救助起付线,对超过住院救助起付线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3)其他困难对象。对其他困难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各地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年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外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赔付后,分别按照以下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累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应不低于50%,3万元以上的,应不低于60%;其他困难对象累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应不低于30%,5万元以上的,应不低于40%。
四、审批程序
(一)即时结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即时结算救助。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救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定点医院确认患者身份后,在即时结算平台填写相关申请审批材料,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患者治疗终结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垫付部分与县级民政部门对账后结算。
(二)医后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转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在治疗终结且办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手续后1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转诊单、医疗收费收据、用药记录、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非低保、非五保对象)、其他困难对象,在治疗终结且办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手续后1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转诊单、医疗收费收据、用药记录、病史材料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等,由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再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医后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达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对象需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强化管理责任,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工作力量,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捐赠,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要足额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可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医疗机构,要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地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方式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