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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邢食安办[2014]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邢台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邢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宣传工作的通知

邢食安办[2014]70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落实公告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理解公告规定,加强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食药监、城管、质监、工商、卫生、工信、粮食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宣传,特别要加大油炸食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限量标准的宣传。同时,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并依法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能、人员未划转到位的县市区,仍由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宣传,公安部门要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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