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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0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1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1]20号

2011年8月10日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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