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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口腔医院和市天津医院试行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9-06-24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市口腔医院和市天津医院试行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9]137号

2009年6月24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197号)收悉。鉴于天津市口腔医院和天津市天津医院已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口腔医院和天津市天津医院院内机动车存车试行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鉴于医院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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