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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2015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的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沪环保防[2015]5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2015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的工作通知

沪环保防[2015]544号

2015年12月30日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令65号),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现将本市开展2015年度医疗废物产生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的本市各类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附件1)。

  二、申报内容
  2015年1月至12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产生种类、处置情况等。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接受申报的环保部门分别留存。

  三、市区工作分工
  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申报。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环保局应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申报流程,依法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申报。要重视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重点加强与医疗废物联单月报数据和历年申报登记数据的比对。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区县环保局在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时,应将医疗卫生机构以“实验室废物”等其他危险废物类别进行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纳入申报范围,并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实验室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规范处置化学性废物。
  3.2016年3月10日前,各区县环保局向市局书面上报申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件3)并附电子数据。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胡 颂
  联系电话:23115660
  电子邮箱:hus@s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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