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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制定并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的《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应积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调查研究,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对收购大户或合同农户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为未来收购凭证信息化管理和收购凭证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奠定基础。各地要积极探索森工、粮食等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新途径,省局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收购环节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鲜奶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如实对奶农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奶牛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形成电子信息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为每个奶农户办理储蓄帐户,直接通过储蓄帐户向奶农户支付奶款。


 


  第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以现金结算货款的,应重点审核检查,防止发生虚假收购、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照实际收购货物的数量、价格,如实填开“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申报抵扣。付款金额要与银行签字确认的付款凭证相符。


 


  第七条 企业按月将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汇总,并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凭证附后备查。


 


  第八条 税收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企业对收购业务进行检查。
  (一)核实奶农基础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银行的付款凭证是否一致;
  (三)收购业务是否已经付款或者货物已经入库;
  (四)收购业务与企业实际加工生产能力、仓储容量或购销水平是否相匹配。


 


  第九条 对经检查属收购业务不真实或有偷税行为的收购凭证,不得作为合法抵扣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视情节轻重按《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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