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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01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08]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内卫蒙字[2008]70号

2008年2月1日

各有关盟市卫生局,内蒙古中蒙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院: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及民族医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及民族医的临床疗效,推动中医及民族医临床研究和学术进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过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审核研究,最后确定全国“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57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单位要加强重点专科人才培训、制修订临床诊疗规范、研究开发蒙中药制剂、改善诊疗设备等,通过建设,形成蒙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设施设备齐全、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可稳步持续发展的蒙中医重点专科(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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