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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7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2014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奖励缴费补贴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931元的标准,现就2014年我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9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参考数据:

  2013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公报
  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931元。
  奖励补贴标准
  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为138.62元,取整数为139元。
  按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分担的比例计算(每人每年)
  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分担69.5元;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97元,县(市、区)财政补贴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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