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7]125号 2007年9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区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主要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当前我区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问题比较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企业信誉,而且影响我区产品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础工作,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质量意识,把我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一)坚持从生产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食品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手段,加强生产源头产品质量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尤其要严格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把关口。要建立健全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对农产品,要通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例行监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积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日常检查,加强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尤其要加强强制检验和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退市和召回。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二)强化对市场和餐饮业的监管。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严格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流动、食品配送点的监控,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货源质量安全,进货渠道合法,追溯有据。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和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监管,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积极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加强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间的配合,尽快实现海关、检验检疫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完善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加强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的传入。在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中积极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覆盖我区主要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疫情疫病、重金属元素、有毒有害物质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制度。
(四)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行为,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改造。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严厉查处种植养殖业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及违法生产、销售违禁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和在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企业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五)积极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实行产品质量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运用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创造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产品和知名品牌,全面提升我区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强化基础,加快标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标准体系的框架下,要抓好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和制订,严格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查,确保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强化生产企业的标准化意识,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在食品企业中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推进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实现食品生产从原料到加工过程、标识标签、包装储运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大对监管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各监管部门一线为重点,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保证执法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实现共享,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对外工作,妥善应对贸易保护和歧视 (一)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认真总结我国成功应对英国枸杞安全调查事件的经验,针对我区出口产品遭遇的多种技术壁垒和不公正待遇,积极配合国家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开展对外交涉工作,组织企业收集证据,用事实及时进行回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促使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我区产品主要出口国相关产业协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和交流,消除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分歧,增进理解和信任,努力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政策变化,及时研究、掌握有关国家的市场准入政策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和出口。
五、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判断、妥善处置、不留后患。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农村自办宴席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六、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全面报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充分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产品、名优品牌和优秀企业,形成积极的舆论声势,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高我区的产品信誉。
(二)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联合发布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曝光,推动经营者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重点,加强质量法制建设 (一)认真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和信誉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领导,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要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