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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2-24

发文字号

财社[2007]267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12-24

颁发部门

财政部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社[2007]267号

2007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规定,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免疫规划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还可以按照服务中心或站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补助标准可随着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二、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一)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只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都可申请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二)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明确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和日程安排,并按有关规则具体组织实施。
  (三)确定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方式。为了推动公平竞争,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在具备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服务机构参加竞标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只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竞标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竞标。
  (四)购买服务合同的订立。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后,主管部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认真开展绩效考评
  (一)科学制定绩效考评体系。绩效考评工作是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制定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有关考评指标既应包括过程指标如服务提供机构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也应包括结果指标如社区居民实际享受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既应包括客观指标如社区卫生服务人次等,也应包括主观指标如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对服务提供机构不仅应考评设备、人员等硬件指标,还要考评管理等软件指标。
  (二)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应包括专家考评和社区居民考评两部分。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公共卫生、财务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在具体组织绩效考评时,相关专家从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社区居民考评可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年末和服务期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对服务提供机构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考评合格的,应按照规定结算补助资金,并可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同时应根据考评结果,指出服务提供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结算补助资金,并取消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终止合同。

  四、资金的筹集及支付
  (一)资金筹集。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成本补助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省级和市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支付。对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政府统一规定。具体资金的给付,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年初区财政部门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可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手册等方式,由社区居民在接受服务时与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结算,服务提供机构以此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的原始凭证。为了推动“防治结合”,鼓励服务提供机构开展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医疗保障经费按照“人头预付”、“总额预付”等方式向服务提供机构“打捆”支付。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全过程应当公开,包括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标准公开、选择结果公开、考评标准公开、考评结果公开、核定补助公开,接受社区群众的监督,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加强指导,督促落实,不断总结完善。市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承当起相应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央财政将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试点工作成绩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购买服务工作参考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区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及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购买服务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列入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委员会和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

  二、采购实施阶段
  (一)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编制采购文件,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相关咨询予以答复,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统一说明。
  (三)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四)在招标结果出来后,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按照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阶段
  (一)采购活动结束后,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一些次要的、非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对合同签订前的细节内容予以补充,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四、履行合同阶段
  (一)签定合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二)主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协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在合同履行期间,区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相关改进和奖惩建议。

  五、绩效考评阶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完合同后,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按照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奖惩的建议。

  六、资金支付
  (一)主管部门与社区卫星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区财政部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付补助资金。
  (二)绩效考评结束后,区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补助资金总额,并拨付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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