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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宁食药监餐服函[2015]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食药监餐服函[2015]36号

2015年1月30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县(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执法支队:

  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调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近期,在全市2014年第四季度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多家经营户在包子、馒头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就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宣传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检查,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相关内容,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国家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公告规定,监督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严防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

  二、明确要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餐饮服务环节涉及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较复杂,检查中对发现的情况要分类处理:
  (一)发现禁用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食品的处理。酸性磷酸铝钠(膨松剂,油炸食品中常用)、硅铝酸钠(抗结剂,奶酪及植脂末中常用)、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增稠剂、抗结剂、乳化剂)等3种物质已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在餐饮单位检查中,凡发现以上3种物质或含有以上3种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查扣、销毁,并依法查处。
  (二)发现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处理。硫酸铝钾及硫酸铝铵俗称明矾(钾明矾、铵明矾),餐饮环节常在面制品发酵(发泡)中使用。餐饮环节明矾使用范围调整主要集中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类,明矾只允许在油炸面制品(如油条、油饼)和面糊、裹粉、煎炸粉中使用,其他小麦粉及其面制品不得使用。在餐饮单位检查中,凡发现在馒头、花卷、包子、面条等发酵面制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中使用明矾或含明矾的食品添加剂,均属超范围使用,要立即责令整改;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三)发现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要认真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凡发现无包装、索证索票不全、标签不合格,特别是标签未按照调整后的使用范围标识的,要立即查扣,依法查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含铝添加剂、糖精等禁用物质的监管。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正确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突出滥用行为的查处,确保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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