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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保[2011]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化妆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1]188号

2011年6月2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京、无锡、淮安、盐城、扬州市卫生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检查重点包括:企业购入的原料是否存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中的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是否与批准(备案)的产品配方相一致,是否按照批准(备案)产品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有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
  (二)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加强化妆品包装、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化妆品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制度,产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所标注的原料是否按产品配方全成分标注。
  (四)加大重点产品的抽验力度。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的抽验力度,重点对宣称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功能的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进行抽验(详见附件1、2)。
  (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票索证、票据保留不完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生产非法添加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强投诉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各地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动宣传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工作的举措、进展和成效,营造更加有利的监督执法环境。对非法添加行为要查处一批,曝光一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打击非法添加作为今年化妆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推动化妆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实施计划(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各地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中发现非法添加产品涉及辖区外生产、经营企业的,要组织做好调查工作,查清产品的来源、去向、数量等,并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查,涉及省外企业的,要及时将案情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突出重点,加大督查。各市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化妆品抽查比例:生产企业不得低于辖区内企业的30%;经营单位不得低于辖区内企业的10%;省局将组织对部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和产品抽验评估,对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四)加强沟通和信息报送。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情况的沟通联系,及时总结报送本辖区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每两周报送1期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每月30日之前报送1次监管工作相关数据(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电子表格可在省局网站(www.jsfda.gov.cn)下载。

  请各地监管部门将化妆品非法添加检查工作联系表(见附件3)于7月5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祝伦平,电话:025~83273730,传真:025~83273697,电子邮箱:zhulp@j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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